医大镜鉴 | 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案例警示(二)

作者:党风办   发布时间:2024-05-27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案例一】某省某市原副市长赵某隐瞒本人及家属持有房产、理财产品问题。赵某及其妻薛某(已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名下共有6套住房及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仅向组织报告本人及配偶薛某名下共有的2处房产,未向组织申报登记在薛某名下的4处房产以及薛某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也未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及其妻名下持有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情况。同时,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表哥贾某的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赵某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二】某市城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个人年龄档案信息问题。王某某实际出生于1980年6月,其利用管理干部档案的便利,将档案中自己的出生年月修改为1986年6月,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三】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未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权和出入国境问题。经查,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其配偶子女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长期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汤东宁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四】某直属高校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王某在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开展非组织活动问题。某直属高校开展公共外交学院院长、副院长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经民主推荐,具备院长推荐资格的为王某,具备副院长推荐资格的为孙某、孙某某、王某某3人。公共外交学院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参考组织部门反馈的推荐结果,决定推荐孙某某、孙某2人为副院长人选,王某未提出反对意见。但在学校进行考核前,王某在不同场合通过面谈、打电话等方式向部分教职工表示孙某能力较弱,不能胜任副院长,暗示或要求推荐非考察对象王某某。学校考核组到公共外交学院对考察对象进行考核,王某打过招呼的7人中有5人未支持孙某。王某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取消公共外交学院院长推荐资格。

【案例五】某省政协原副主席李某在换届选举中搞拉票、助选问题。在中央批准的由该省省委提出的5名省政协副主席候选人中,时任该省农业厅厅长李某并不在其中。于是,李某请托时任该省省委书记的卢某帮助其成为差额候选人。在该省“两会”期间,经卢某提名并以省委常委传阅签批方式确定李某为差额候选人。随即李某开始有计划地拉票,分别向政协委员们做工作拉票,还要求私营企业主为其购买80万元购物卡用于拉票贿选。随后,李某当选该省政协副主席。李某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三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六】某社区党员杨某和张某竞选某社区居委会委员拉票贿选问题。杨某和张某两人为竞选某社区居委会委员,邀约并组织社区群众160多人聚餐,以此动员大家在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大会上为自己投票。杨某和张某因拉票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党纪处分,其候选人资格也被取消。

【案例七】某县原县委书记晏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卖官鬻爵问题。晏某在担任某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长、县委书记的十年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钱物,明目张胆批发“官帽”,被一些干部私下称为“帽子书记”。晏某十分“仗义”,只要花钱就给发“帽子”。晏某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最终受到党纪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案例八】某省文化厅厅长王某、某市市长于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为他人评聘职称弄虚作假问题。应该市某局办公室主任宋某请托,于某通过主持会议表态同意、向省组织部推荐等方式,为宋某提拔为副局长提供帮助。为得到并感谢于某的帮助,宋某送给其20万元。于某还向省文化厅厅长王某打招呼,请王某帮忙为其子解决事业编制岗位问题。后王某违规将于某的儿子聘用到省文化厅某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并通过虚假手段将其评定为中级职称。于某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九】安徽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外国语言文化教育中心主任张立奇违规招聘录用人员问题。张立奇在人事处工作期间,先后于多次违反学校规定招聘录用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张立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行政记过。

【案例十】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在职工录用、干部晋升过程利用职权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任期间,张华宇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中国光大银行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损害光大银行系统政治生态,违反《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张华宇还存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并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等问题。张华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案例十一】南京大学原教师梁某学术不端,在职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问题。南京大学教师梁某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违反学术规范,研究生在读期间抄袭、重复发表多篇论文,使用抄袭的论文作为自己的成果,在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行政)对梁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调离教学科研岗位、终止或退出有关人才项目的处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学校有关院系、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十二】某直属高校附属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兼学生处处长乔某利用职权影响在职工录用中为亲属谋利问题。在学院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乔某将其侄子乔某某直接推荐为拟招聘对象。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乔某某录用问题时,乔某未回避,存在利用自身职务职权为亲属在求职录用中谋取利益问题。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三】某直属高校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书记王某违规组织选举、侵犯党员权利等问题。在学院举行党委换届选举大会时,王某对具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未核实,对应参会党员人数不清楚,对是否通知应到会党员参加会议不清楚,在到会党员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情况下,仍进行换届选举。王某行为侵犯了党员选举权利,违反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四】某高校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党委违规发展党员问题。马某、姚某、王某、吕某、陈某分别担任某高校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兼学生党总支书记、组织员、学生党总支副书记、本科生联合党支部书记。经审核,学校发现环境系学生党员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和思想汇报材料存在严重错误认识和言论。环境系党委在王某某发展和转正过程中,多环节审核把关不严,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严重失职,存在违规发展党员问题,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姚某作为时任环境系学生党总支书记和王某某的入党谈话人,在谈话前未审阅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和思想汇报材料,严重失职,负主要领导责任;王某、吕某在王某某入党和转正的预审和审批环节,没有认真阅读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和思想汇报材料,严重失职;陈某在支部确定王某某为发展对象时,没有认真阅读王某某前期思想汇报材料,在召开发展党员支部大会前后,没有认真审查王某某的入党志愿书内容;马某作为时任环境系党委书记,在审核同意接收王某某为中共预备党员、王某某按期转正时,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处签字。环境系党委履行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马某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违反《条例》第八十九条,均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十五】某直属高校下属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彭某未经批准出入国境问题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彭某5次出国,均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其中,2次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彭某的上述行为违反《条例》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籍、官方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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