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案例一】某直属高校外国语学院原党委副书记武某个人决定开展涉外合作办学,造成不良影响问题。武某在分管学院继续教育和涉外合作办学工作期间,未经允许,违反学校规定,擅自代表学院先后与英国某职业学历与学术考试机构、美国某高校上海校区等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以学院名义违规招收国际本科班学生,进行涉外合作办学。在违规涉外合作办学中,将招生工作委托给某教育服务中心代理。该中心向学生发放带有欺骗性的宣传材料,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武某的行为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私自决定重大事项,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二】某大学某学院原院长汪某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不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私自决定重大事项问题。汪某任职以来,素以工作能力强著称,强力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在决策上说一不二、雷厉风行。2021年9月,在处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事宜时,汪某明知该事项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审议,为加快项目推进进度,直接由其本人签字决定。汪某身为高校领导干部,明知“三重一大”事项需要集体研究决策,依然个人作出决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三】某广电网络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某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搞“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问题。王某把集团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在党委会上搞“一言堂”,多次不顾班子成员反对,喊出“用副业养主业”的口号,个人决定成立广电地产公司,将集团大部分资金投入该地产项目,造成主营业务资金短缺,负债率飙升至7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对王某而言形同虚设。为达到个人目的,他对班子成员发表的反对意见进行篡改,指使办公室人员更改会议记录。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四】广东海洋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潘新祥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问题。2023年10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广东海洋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潘新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其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情况。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五】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熊汉鹏私自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熊汉鹏身为省级三甲医院主要领导,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党纪国法,“四个意识”淡薄,违反“六大纪律”,严重败坏医院风气,损害医院政治生态,破坏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其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受到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六】某市所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原党委书记张某、主任李某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问题。某市市委常委会作出在全市市直单位、所辖县(市)及管委会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李某与张某认为市委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决定与管委会实际情况不符,并在市委常委会上提出不执行市委相关决定意见和理由。之后,管委会党委会讨论作出不执行市委的相关决议。该市纪委对张某、李某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管委会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张某、李某既是直接责任者,也是领导责任者,二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七】某县县委原副书记张某拒不执行党组织职务调动决定问题。考虑到张某的专业背景和工作履历,经研究,市委决定免去张某的县委副书记职务,任命其为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任免文件下达后,张某觉得新岗位权力相对较小,心生不满,便以在县城照顾妻儿老小为由,坚持在原岗位办公,拒不赴任。其拒不执行党组织的人事安排决定,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受到了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八】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委原职工钟尚敏和宛辛勤二人拒不执行党组织工作调动决定问题。2023年8月,绥江县委拟将钟尚敏和宛辛勤二人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在组织谈话过程中,二人先后拒绝接受组织工作安排。由于基层工作责任大、任务重,加班多,经过权衡,宛辛勤找借口逃避组织任命。面对考察组的询问,钟尚敏言辞闪烁,没有明确答复。钟尚敏以家庭情况和身体状况为由不接受组织提拔。面对考察组的疑问,钟、宛二人给出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结起来是怕担重任,不想作为。县纪委随即介入调查,钟尚敏、宛辛勤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钟尚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宛辛勤全县通报问责,两人被建议调离县财政局。
【案例九】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周钦瞒报房产情况问题。经钦州市纪委监委审查,周钦在担任钦州市卫生局副局长、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瞒报房产情况,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其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生活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周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追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十】淮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胡少锋不如实报告本人及配偶所持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问题。胡少锋在年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未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持有的股票、金融理财产品254.48万元等情况。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一】安庆师范大学物理与电气工程学院原院长张杰不如实报告亲属所持企业股权问题。张杰未填报其共同生活的儿子认缴某公司120万元股权情况。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张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行政职务。
【案例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原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原副主任柳铁建篡改年龄档案,“克隆身份”和“学历整容”问题。柳铁建早年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为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日期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儿子姓名、年龄、工作和单位等也进行了篡改。其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十三】湖南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副主任魏某篡改个人年龄档案资料问题。魏某通过关系将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出生年龄由1965年11月5日改成1968年11月5日,并将个人档案中4份档案资料的出生日期由1965年11月5日改成1968年11月5日。对于更改出生年龄的事实,魏某本人没有向组织报告,并一直将自己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68年11月5日。魏某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四】内蒙古阿拉善盟阿右旗公安局民警汤海龙使用虚假高中学历应征入伍问题。汤海龙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银川市支队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时,汤海龙隐瞒其使用虚假高中学历应征入伍的事实,直至2021年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汤海龙行为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2022年3月,汤海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不如实说明情况,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同时,李春生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籍、官方媒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