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镜鉴 | 违反组织纪律典型案例警示(五)

作者:党风办   发布时间:2024-05-30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组织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川北医学院原党委书记张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其违纪违法事实中,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二、分析点评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无以成方圆。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对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切实把严守组织纪律,上升到讲政治、守规矩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认真执行、坚决落实,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要求回复的必须如实回复、要求填报的必须如实填报,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在本案例中,张勇违反组织纪律、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未能真正做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抱有侥幸心理,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张勇作为川北医学院原党委书记,本应带头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组织纪律“五严五不”的硬要求,却组织观念淡薄,经受不住考验,在组织纪律问题上触碰“红线”和“底线”,跌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不仅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关心信任和严管厚爱的良苦用心,也是纪律的警示和提醒。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有效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或态度敷衍,或心存侥幸,或不以为然,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有的矢口否认,有的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企图蒙混过关,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在谈话函询期间不如实说明问题”比较相似的违纪行为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针对不同程度的相关违纪行为新修订的《条例》单独作出了明确规定,彰显党中央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硬举措严明纪律的鲜明态度。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党组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方式,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切实摆正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敬畏组织纪律,增强组织观念,摒弃私心杂念,时刻忠诚于组织、忠诚于信仰、忠诚于事业,在组织面前不可心存侥幸、讳疾忌医,不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在接受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作出回答说明,始终做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坚决做到向组织说真话、报真情、交真底,有问题的主动承认、认真整改,没有问题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看待,真正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条例链接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籍、官方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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