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纪法教育知识

作者:驻校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6-05-20

学校教职工一旦发生酒驾或醉驾,轻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并且对个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将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驻校纪检监察组整理了酒驾醉驾纪法教育知识,供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

一、酒驾处分处罚依据

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党纪处分(适用中共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施行

四十一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三)人事处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11月施行)

二十二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四)公安行政处罚(适用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日起施行,20214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处分处罚依据

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党纪处分(适用中共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1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71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三)刑事处罚(适用所有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1228日施行

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431日施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公安行政处罚(适用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人事处分(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11月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职业和执业处罚(适用专业技术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1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起施行)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2018118日印发

第二项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该文件规定,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3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第二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5.《护士条例》2008512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酒驾醉驾造成的危害

(一)受行政处罚甚至刑罚。酒驾处罚包括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拘留、一次记满12分、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驾处罚包括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终身禁驾、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次酒驾或醉驾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受党纪政务处分。酒驾至少受到轻处分,醉驾可能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甚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三)面临终身禁业。醉驾可能受到吊销教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等处理,取消执业资格后,职称“名存实亡”,将面临终身禁业。

(四)面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职工醉驾,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五)影响师德医德考评。酒驾醉驾属违反师德医德与社会公德,纳入师德师风、医德医风负面清单,实行“一票否决”。

(六)扣罚个人工资待遇。酒驾醉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规定应当扣罚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待遇。

(七)承担巨额经济赔偿。酒驾醉驾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若发生交通事故,酒驾醉驾方一般需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商业保险拒赔,全额自行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造成死亡的还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八)其他影响。个人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等次、职务任职、评优评先、职称申报、项目申报和导师资格等事项均受影响,受重处分的还连续影响多年。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