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涵养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深入纠治学术不端、科研失信突出问题,筑牢学术诚信底线,现汇编发布近年来查处的科研诚信反面典型案例。全体师生要镜鉴自省、汲取教训,恪守学术诚信底线,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一、抄袭剽窃
案例一:浙江大学王某某因博士论文涉及剽窃问题。王某某曾在A大学读博,黄某曾在B大学读博,虽不同校,但多次通过邮件就学术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流,黄某曾将自己博士论文的草稿与王某某进行过交流。黄某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王某某已公开的博士论文大量内容与她论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黄某开始向A大学投诉王某某论文抄袭,A大学认定王某某论文剽窃并将这篇论文从学校官网移除。黄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王某某博士论文剽窃黄某论文观点,侵犯他人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王某某停止著作权侵害并登报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江西某高校甘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他人实验图片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取消甘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7年11月11日),给予甘某某通报批评。
二、伪造、篡改
案例三:同济大学王某作为通讯作者的有关论文存在伪造实验数据、图片误用问题。通过查验实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工作,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所涉实验和数据由金某某完成和提供。其中,10张图表涉及γH2AX免疫荧光染色实验,在获取和处理数据时,未对免疫荧光染色样本的总细胞数和γH2AX阳性细胞数进行客观计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1张图表涉及一只小鼠体重末位数字为“0”,记录方式不规范;3张图表涉及免疫印迹和斑点免疫杂交图片显示重复,存在误用情况。王某对实验数据和论文质量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和可重复性等方面的应尽责任。王某被免去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
案例四:山东省某医院辛某某、许某某为通讯作者,吴某某为第一作者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篡改实验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问题。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辛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及润色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通讯作者许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3年内不能晋升职称;取消使用涉事论文完成的评价成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第一作者吴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
三、不当署名
案例五:甘肃省某医院刘某某为通讯作者、岳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存在违反科研署名规范、伪造通讯作者联系邮箱等失信问题。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刘某某、第一作者岳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郭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2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四、代写代投
案例六:上海某大学陈某作为涉事5篇论文中3篇论文的通讯作者和另2篇论文的实际联系人,完成了5篇论文的投稿,存在虚构同行评议意见问题。其在推荐审稿人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邮箱地址,并使用这些虚假的邮箱,向杂志社回复了10份审稿意见。因存在虚构同行评议,该论文被撤稿,经相关单位审定,陈某存在虚构同行评议的失信行为,撤销其撤稿论文所涉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追回项目已拨资金,取消陈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通报批评。经相关单位审定,撤销陈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追回项目已拨资金,取消陈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通报批评。
案例七:辽宁省某医院李某某为通讯作者,刘某某、赵某某、孟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某某,第一作者刘某某、赵某某、孟某某:院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五、成果重复发表
案例八:某论文通讯作者指导并署名的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科研失信问题。该作者论文以英文形式发表于某国际医学期刊,次年又在《中华医学杂志》以中文形式发表。两篇论文核心研究数据、实验设计、结论表述高度一致,仅在摘要翻译、参考文献格式上略有调整,未在任一期刊发表时注明“已发表”或“转载”说明,也未获得两本期刊编辑部的重复发表许可。
六、请托、打招呼
案例九:上海某高校特聘主任医师边某某在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中违规失范问题。上海某高校特聘主任医师作为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在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期间,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专家科研诚信承诺书》之约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永久取消边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2024年11月12日起),永久取消边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024年11月12日起),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十:浙江某高校王某某在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期间存在违规打探评审信息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撤销王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230292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王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给予通报批评。
七、虚假伦理审查
案例十一:四川省某医院王某某论文存在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问题。论文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其2025年3月申报的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八、虚假标注基金号
案例十二:山东某高校附属医院陈某某和山东某医院陈某某存在买卖论文、委托他人投稿、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等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六项,取消陈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给予陈某某通报批评;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取消陈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十三:广东某高校杨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等存在买卖论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六项,取消杨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9年7月18日),给予杨某某通报批评;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取消王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王某某通报批评;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第八项,取消李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8日),给予李某某通报批评。
九、课题申报失信
案例十四:江西某高校廖某某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取消廖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格7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31年11月11日),取消廖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29年11月11日),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十五:江西某高校邓某某先后利用多个虚假的身份信息申请了多项科学基金项目(均未获资助),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4年第1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取消邓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4年11月12日至2031年11月11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科研经费使用违规
案例十六: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存在违规报销的问题。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3925.38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4892.93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4074.08元。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5年4月,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十七:天津某高校机械学院教师李某某存在违规套取基金费用的问题。2017年1月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2017年3月,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