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镜鉴 | 违反群众纪律典型案例警示(三)

作者:党风办   发布时间:2024-06-18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群众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湖南文理学院原教师刘某某在职期间利用担任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职务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学校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并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

二、分析点评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与群众发生最直接联系,直接影响着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和党群、干群关系,甚至影响人心向背。党员干部应时刻警醒脱离群众的危险,严守群众纪律,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刘某某身为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本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恪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好学生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但却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学杂费和班费,侵害学生利益,依据《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广大党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厚植为民情怀,自觉摒弃“微”不足道、法不责“微”等错误思想,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用心用力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条例链接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籍、官方媒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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