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廉洁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案例一】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民政局便民服务大厅原工作人员王庆月违规为亲属办理困难群众救济补助资金问题。2014年至2022年期间,王庆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属办理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乡医疗救助、城镇低保、临时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其行为《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有关规定,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二】广西百色市乐业县某中心主任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住房侵犯集体利益问题。刘某某在已购得单位集资合作建设房的情况下,间隔多年利用职务便利又购得第二套单位集资合作建设房并将该套房出售给他人。此后,乐业县开展干部职工违规多占住房清退专项整治行动,刘某某纪法意识不强,一直未进行清退。直至2022年6月,刘某某才清退第二套单位集资合作建设房,并被责令补交集资建房差价13万余元。刘某某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三】广西南宁市原副市长刘为民违规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问题。在职期间,刘为民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其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案例四】广西玉林市某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官某某伙同亲友虚构事实侵吞及挪用慈善资金,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问题。官某某身为长期在医疗系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纪法底线失守,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装修费用由他人支付,伙同亲友虚构事实侵吞及挪用慈善资金。官某某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关规定,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案例五】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原党委委员、副主任邹世英违规参加公款吃喝等问题。2019年至2023年,邹世英多次接受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高档酒店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由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调研期间违规参加某国有企业安排的宴请,相关费用由该企业公款支付;邹世英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六】中国建设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吴建斌进行超标准接待,套取费用公款吃喝问题。2022年至2023年,吴建斌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多次安排下属通过虚构接待事项等方式套取公款,用于支付违规接待、个人宴请等费用。吴建斌行为违反第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七】广西贺州钟山县中医医院原院长陈建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陈建红在职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发放员工津补贴。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八】广西贺州钟山县人民医院原院长黄善辉违规发放津贴问题。2014年至2019年,钟山县人民医院采取收支相抵不入账的方式,私设“小金库”,将食堂承包金用于抵消职工福利津贴等费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黄善辉作为时任钟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此外,黄善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退休待遇被取消;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九】塔里木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黄某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黄某某以国庆、中秋等过节补助等形式,违规发放各类过节费及福利;以巡考补考费、高温补助、电话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超标准发放差旅补助;违规报销出差餐费。黄某某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启凡违规使用公款旅游问题。在任职期间,李启凡违规使用公款支付个人旅游费用。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规定。同时,李启凡还违反党的其他纪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案例十一】辽宁某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兼党总支副书记刘某忠改变公务行程,借机公款旅游问题。刘某忠公务出访加拿大期间,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借机游览观光;擅自增加出访地点,违规公款报销机票、住宿等费用合计9615.9元。刘某忠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
【案例十二】某高校某处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公款旅游问题。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费用合计204074.08元。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高某某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规定。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十三】南方医科大学党委原书记陈敏生公款旅游问题,违规长期占用公有住房和办公用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陈敏生违规占用单位3套公有住房供个人使用,占用1间办公用房作为其个人午休房。2022年7月,陈敏生借出差之机游览多个旅游景点,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陈敏生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规定,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十四】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某局原副局长白某某违规使用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提供超标准接待问题。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时任南宁市江南区某局副局长白某某违规使用市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2万余元,将该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用于工作人员外出就餐及科技项目指导专家接待。身为党员干部,白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借机大吃大喝。白某某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2021年11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五】广西梧州市蒙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易汉良公车私用问题。2020年1月至5月,易汉良作为陈塘矿山公安执勤室负责人期间,违规将县对外经济合作公司配备给陈塘矿山公安执勤室的公务用车开回县城其居住的小区停放过夜,且先后9次驾驶该公车到其黄村镇平原村老家办私事。易汉良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六】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李桥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李小建公车私用问题。2022年7月8日,李小建私自驾驶李桥国土资源所公车到李桥回族镇大李庄村就餐。李小建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规定,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3年2月17日,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十七】某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兼院长刘某违规决定举办庆典活动问题。刘某在任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兼院长期间,该学院筹备多年的学生宿舍楼竣工,刘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学院全体职工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有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案例十八】广西南宁宾阳县原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陈小辉在宾阳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实际配备、使用办公室面积27平方米,超标准9平方米。陈小辉作为单位“一把手”,在县纪委监委要求整改和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指出办公用房配备超标后,仍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严重性,未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主动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陈小辉行为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十九】某直属高校党委委员、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陈某(正处级)办公用房超标问题。陈某在学校已为其配备院长办公室的情况下,仍占用学研中心教学科研用房作为办公场所,并在房内设置暗室,放置单人床等很多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个人物品,将该科研用房打造成事实上的个人空间。陈某违反《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白廷辉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问题。白廷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廉洁底线失守,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有关规定,并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和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被终止;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书籍、官方媒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