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遵守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思想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清廉医大建设提质增效和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现收集整理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政治纪律的典型案例以供学习教育,切实让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湘潭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教师成然在《好好生活:观念与方式》和《媒介与政治》等两门全校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中,插播引用国外媒体大量不实资料图片和报道,发表一系列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曲解党和国家政策、诋毁英雄模范人物等不当和错误言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成然受到留党察看2年,工资等级由专技十级降低至专技十二级的处分。
二、分析点评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行为,是指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开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行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代表,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诋毁、诬蔑党和国家。近年来,此类案例在高校教职员工群体中时有发生,如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梁新生在新浪微博上发表多篇言论过激的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某教师在课堂上质疑历史真相,对党的历史发表不当言论;某大学历史系教授冯某,在受邀回母校为学生作讲座时,以“真相”“揭秘”为噱头,大肆宣扬“历史教科书中的党史很多都不是‘真实的’历史”等观点,捏造事实,混淆视听。此类案例反映出部分高校教师存在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淡薄等问题。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崇尚英雄模范,对弘扬主旋律、唱响正气歌、传播正能量,激励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意义重大。
《条例》落实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对“英雄烈士”“英雄模范”的名誉、荣誉等给予严格保护。对我党、我军历史中的许多问题,1945年《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等文件已作出历史结论。执行党的决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同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确观点,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这些都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员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在本案例中,成然身为党员教师,政治意识淡薄,利用课堂教学向学生播放不实资料,发表了一系列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曲解党和国家政策、诋毁英雄模范人物等不当和错误言论。违反《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其本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工资等级由专技十级降至专技十二级的处分。
三、条例链接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官方媒体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