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换届纪律,现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违反换届纪律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希望通过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能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守换届纪律,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案例一】陕西省政府原副省长李堂堂拉票案。李堂堂,男,1954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4月任陕西省政府副省长,2008年5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经查,2006年11月,在陕西省委换届前夕,李堂堂为使自己能够进省委常委班子,给有关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告诉他们即将进行换届考察,并叮嘱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做些工作;同时还说,在普遍做工作保投票推荐的同时,要注意做谈话圈内的省级领导成员的工作。有关人员在接到李堂堂的短信分别给有关厅局和地、县领导共50多人(次)做工作,请他们在省委换届推荐中支持李堂堂,并将做工作的情况详细告诉了李堂堂。李堂堂因违反换届工作纪律,于2007年1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0年2月,李堂堂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二】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党委原委员杜飚拉票贿选案。杜飚,男,196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9月任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旧州镇党委委员。经查,2006年10月,在旧州镇政府换届选举之前,杜飚为谋取镇长职位,实施了一系列非组织活动。10月23日,杜飚与镇人大代表郭某等3人商量代表联名事宜,并亲自在两张红纸上写下“提名杜飚为旧州镇第十三届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联名如下”的标题,交由郭某具体操办。10月24日、25日,郭某和镇人大代表吴某先后联络18名镇人大代表在联名红纸上签了名。同时,杜飚还多次通过打电话、请吃饭、送钱等方式进行拉票,或请有关人员帮助其做工作。10月26日,在旧州镇人代会上,杜飚当选该镇镇长。杜飚的行为干扰破坏了换届选举工作。2006年11月,海口市琼山区委决定给予杜飚开除党籍处分,旧州镇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杜飚当选的镇长无效。2007年1月,琼山区法院判处杜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广东省和平县委原副书记钟洪茂贿选案。钟洪茂,男,195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10月任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2001年4月任和平县委副书记。经查,2001年6月,广东省和平县召开人代会选举县长,未被列入县长候选人的钟洪茂为了当选县长,在会前通过请吃饭、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要求一些人大代表投他的票。同时,钟洪茂还指使和平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黄某、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谢某等人,非法串联,并分别向29名县人大代表赠送了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现金及毛毯等实物,请他们在选举时投自己的票。6月15日,钟洪茂通过贿选当选和平县县长,致使组织提名的县长候选人落选。钟洪茂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2001年10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钟洪茂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2月,钟洪茂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四】重庆市城口县农业局原局长徐翥祥贿选案。徐翥祥,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1998年3月任重庆城口县农业局局长。经查,1999年11月,徐翥祥了解到城口县将于2000年1月召开人大会议补选一名副县长,随即开始拉票贿选活动。徐翥祥安排下属以“技物配套奖”的名义,向包括36名人大代表、34名人代会列席代表在内的97人发放了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金”,共计2.88万元;主动请县人大评议农业局的工作,给各评议代表发红包共计3200元;以拜年的名义,用公款向相关人员各送了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金,共计5.03万元;频繁安排宴请区、乡领导,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在县农业局农业产业化服务中心开支费用1.2万余元。经过一系列非法活动,徐被联合提名为副县长候选人并当选。徐翥祥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2000年7月,徐翥祥被开除党籍、撤销副县长职务。2001年11月,因破坏选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五】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委原书记高某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案。高某,男,195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6月任河北省青龙县委书记,2006年5月任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经查,2006年3月26日,秦皇岛市委书记办公会酝酿调整高某任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委书记职务。当天晚上,市委主要领导与高某谈话,并明确要求高某在工作变动前,县委不要提拔调整与乡镇换届无关的干部。但是,高某仍于3月27日晚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了对乡镇和县直单位283名干部的提拔调整。其中,与乡镇党委换届有关而提拔、调整的干部195人;与乡镇党委换届无关而提拔、调整的干部88人。此外,在县编委未进行研究和未按规定报上级编委审批的情况下,此次县委常委会就先行研究决定设立县规划办公室(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并确定了主任、副主任人选。高某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行为违反了组织人事纪律。2006年7月,高某受到撤销职务处分,相关责任人员也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六】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杜村第四居民组组长张某请吃拉票问题。2014年11月2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杜村第四居民组组长张某以征地为由,向杜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提议宴请有关人员。赵某明知换届选举期间不允许宴请的纪律规定,却同意张某组织村支委、村委委员兼妇联主任等11名党员和5名村民,在尧都区某饭店设宴两桌。 经尧都区纪委研究,鉴于赵某还有涉法缓刑判决,决定合并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七】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解原乡佐城村党员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问题。2014年10月30日,张某找到本村党员邢某,表明了在这次村党支部换届中与邢全生一起任支部委员并由自己担任支部书记的想法,同时将2000元现金交给邢全生作为活动经费。随后,张某和邢某一起到本村党员白某、王某家中,给每家放下500元和写有张某、邢某的字条,并嘱咐在选举时按纸条上填写选票。忻府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邢某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八】海南省陵水县妙景村党支部委员邱某某故意避会问题。海南省陵水县妙景村党支部委员邱某某,在2013年7月9日下午妙景村委会党支部选举过程中,连同该村8名党员在明知要召开选举会议的情况下,拒不参加选举会议,并在经组织劝回到选举会场后仍大声吵嚷喧哗,影响换届会议的召开。陵水县纪委给予邱某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其余7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九】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金林村党员管某破坏选举秩序案。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金林村党员管某破坏选举秩序案。黄岩区宁溪镇金林村党支部进行换届选举。该支部共有支委职数3人,第一轮选举只产生2名支委,另3人得票相同,且未过半数,管某在三人之列。另行选举时,管某预计自己难当选,与其父管某某一起擅自离场,致使第二轮选举无法举行。后经多次劝说,两人回到会场,但领到选票后立即将选票撕毁丢弃。 事发后,宁溪镇党委对管某和管某某分别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案例十】辽宁省新宾县平顶山镇杨家村王某、赵某破坏选举工作问题。2011年3月2日,辽宁省新宾县平顶山镇杨家村两委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部选举村民代表时,该村村民王某酒后来到村部,不顾劝阻,砸碎选举会场的计算器,将村民代表选票当众撕毁,随后又将办公室的一块窗户玻璃砸碎。3月4日,苇子峪镇小堡村按照选举程序将换届选举公告和选民名单张贴上墙。该村村民赵某酒后将换届选举公告和选民名单撕掉,并将已撕毁的选举公告和选民名单带回家中。上述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迅速出击,分别将王某、赵某抓获。 经审查,王某、赵某对其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均被行政拘留。
【案例十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筱村镇里垟村夏甲、夏乙撕毁选票、抢夺票箱问题。2013年11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筱村镇里垟村组织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当天下午1时许,筱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村民破坏选举现场秩序。经民警调查核实,村民夏甲酒后冲进选举现场,要求选举工作人员出示有效选票,之后对其中一张选票的有效性与选举工作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并抢走已封好的选票箱,将其砸向地面,导致选票散落一地。夏甲离开现场后,饮酒后的夏乙则以污物损毁散落在地的选票,并当众吹嘘自己的行为。 2013年11月16日,泰顺县公安局对夏甲、夏乙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链接:https://www.ccdi.gov.cn/fgk/law_display/6343
第七十五条也明确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