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血样送检超时,七人被立案查处

作者: 来源:纪检监察室     发布时间:2021-09-07

“我近三年办理过4起酒驾交通事故案件,因不熟悉此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没有按时送检当事人血样,导致无法按规定办理结案。”今年6月,凌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队长吴某向该县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主动交代问题。


原来,吴某在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先后办理过4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血样送检时间均超过3天,有一起案件的血样超过1个月才送检,虽然检测结果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但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的“交通民警提取的血样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的规定,检察机关以违反办案程序为由,对血样检测结果不作为定案依据,导致4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致使4起案件不能按照刑法规定办理结案,涉案的4人违法犯罪了,没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该县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立即向该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汇报并获得批准,形成核查组对吴某交代的相关问题开展初步核实。今年6月,吴某因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例》(第20号)有关规定,该县纪委监委对吴某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每个干警都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及作风建设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发现自己的存在问题后,我如鲠在喉,考虑再三,还是主动交代问题,自己的过错自己承担,给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吴某表示,主动交代问题后,尽管可能会受到政务处分,但心里的石头已经放下,感觉轻松很多了。


该县纪委监委根据吴某主动交代问题查找同类案件问题线索,到检察机关提取近几年酒驾醉驾案件因程序不合法不起诉案件,先后挖出45件酒驾醉驾案件因血样送检不及时导致检测结果不被采信而不起诉,相关涉案干警被立案调查,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问责追责,并深挖细查血样送检不及时背后的利益关系和廉洁问题。目前,共有7名干警因工作失职被立案查处,结案4人,4人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强业务学习,强化队伍管理,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不愧对人民警察的称号。”该县交警大队秩序中队队长邓某表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秩序中队有39个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因血样送检超时,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时,检察院退回作不起诉,导致此39个涉嫌酒醉驾驶机动车案均无法结案。


今年6月,邓某因没有履行好职责和督促好办案民警履行职责被立案调查,邓某表示不会因为被立案调查而影响情绪,反之要做好其他干警的心理疏导,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常态化警示教育,用同类案件警示同类人,杜绝出现此类现象,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坚决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至此,血样送检超时的后续问题告一段落。


凌云县启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该县纪委监委早部署早行动,全面传导“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压力,召开专题会议敦促政法部门开展案件“回头看”,要求政法干警针对“六大顽瘴痼疾”展开自查自纠,引导政法干警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截至7月底,共有49名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兑现从宽处理,做出第一种形态处理44人,收到问题线索28条,转立案14条,成案率达50%,查处政法干警14人,科级干警10人,属于工作失职失责7人,行贿受贿2人,违规经商1人,在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形成有力震慑。(凌云县纪委监委)



相关附件: